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 正文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实验实训耗材(以下简称耗材)是课程教学标准、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实验与实训、以及实验实训室日常教学和管理中所需要的材料。不包括对外专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考证培训等具有收益性的教学活动所需要的耗材。

第二条  为了加强耗材的合理计划、严谨采购、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保证实验实训教学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耗材管理与分类

第三条  耗材管理坚持“统筹计划、合理调配、归口管理、专人负责、有限储存、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采、管、用分离,实训管理中心统筹协调。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耗材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使用、回收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实施专人负责,做到预算目标管理,采购符合规范,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回收环保勤俭。物品保管人员应力求稳定,必须的人事调动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自觉管理好份内的各项物品。

第五条  实验实训耗材根据其使用特点的差异,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材两类。

低值耐用品是指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且可以周转使用或重复使用的物品和物资,如低值仪表、量具、工具、教具等。

低值易耗材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极易于损耗,既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低值耐用品,且不能重复使用的物品和物资,即一次性耗材,如一次性的铝材、板材、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章  耗材计划管理

第六条  耗材按照项目计划管理要求进行采购和使用,原则上不接收临时性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性增加或改变耗材时,需在耗材使用前15天办理完相关申请、采购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教学标准、课程教学计划等要求落实耗材使用采购计划,凡是计划内的实验实训项目,学院按规定向学生定量提供能确保完成项目任务的耗材。

因学院发展需要,单独组建的技能训练小组,所需耗材经学院批准后可以纳入耗材计划管理,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监管。

学生社团或学生个人开展课外实验实训活动的耗材,应由学生全额自费负担,可以委托各教学单位和实训管理中心协助采购。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耗材原则上每学期审批采购2次,开学前2周组织1次,期中考试后组织1次。审批时同时报送前一阶段的耗材使用汇总和耗材结余情况。

第九条  每学期第12-13周,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各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以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为单位,编制下学期需要使用的耗材使用计划,填写《实验实训材料购置申请表》报各系教务科;各系教务科汇总形成《实验实训材料购置申请汇总表》,第14周报送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耗材使用计划,第16周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下学期正式耗材使用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耗材使用采购计划审批流程: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填报→教学秘书(或实验管理员)汇总签字→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学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耗材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耗材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实训耗材采购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训管理中心。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对实验实训耗材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成立耗材采购小组,主要由分管实验实训工作的副主任、实验管理员、专业教师组成,采购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每次采购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耗材采购计划申请经费,申请时应明确耗材的使用班级、人数、课程名称、实训项目、耗材种类、规格和数量,并依据教学计划进程和任务安排,分轻重缓急保质保量及时完成耗材采购任务。非职业技能竞赛训练的实验实训耗材,不得指定专门品牌。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耗材应根据《济南市级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济财采〔2020〕58号)《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莱职院政发〔2019〕51号)等文件,分别按照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采购、分散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耗材原则上应根据学期或学年耗材使用计划集中采购,零星或集中采购存在缺口的实验实训耗材可以进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时,耗材采购办公室应根据各教学单位汇总的耗材采购计划,按照专业或类别分成若干标段,向财务处提前申请,尽快完成招标程序和有关手续。对教学急需的耗材,应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时,耗材单件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或一次采购金额2000元以上的,经学院领导批准,由采购办公室和教学单位共同承办。耗材单件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或一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经学院批准,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废料处理等纳入“山东省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按照山东省高校实验室化学品全程信息化管控要求,建立全流程闭环式管理。

第五章  耗材验收与入库

第十九条  耗材采购办公室应设立验收小组,主要由采购办公室相关人员以及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使用人)组成,对采购的耗材进行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单价、金额等进行验收和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耗材验收时,要按照采购清单逐项核对,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相关的采购、验收、耗材保管员等不少于3人在验收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报耗材采购办公室备案,一份各实验实训室或耗材保管员留存,一份作为采购人员报销时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耗材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耗材保管员要逐项登记入账(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单价、金额等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第六章  耗材保管

第二十二条  库存的耗材必须实行专人保管,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种耗材应按照类别、特点差异和各自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贵重耗材要特别保管,尤其是有毒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药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单独存放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耗材存放要注意防水、防火、防盗,确保相应的措施保障到位。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各教学单位对库存的耗材进行全面盘点,填写《实验实训材料库存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实验管理员签字确认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耗材丢失,必须追究耗材保管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核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耗材领用

第二十七条  耗材必须根据课程实训任务要求进行领料(领用)申请,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训指导教师(使用人)领用低值耐用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需用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情况和原因,对无故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使用人)领用低值易耗材应在教学前一天完成领用手续,充分做好第二天实训教学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耗材保管员根据审批后的领料(领用)申请单及时、如数发放,并建立相应台账。每学期末须向实训管理中心送交本学期耗材领用清单。

第八章  报废材料处置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使用过的耗材(一次性耗材),如果有回收价值,必须进行集中回收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填写《实训报废材料处置审批单》,单位审核后报送实训管理中心,实训管理中心进行市场调研,财务处、总务处参与处置签字确认,并及时缴清处理费用;没有回收价值的,必须放到指定的存放地点,并及时组织清理。对于有毒有害的废品,必须严格按照危化品要求进行回收管理。

实验实训报废耗材出校门必须凭《实训报废材料处置审批单》,经安全保卫处盖章确认,方可放行。

第三十二条  可以重复使用的耗材,如工具、器具等,经多次使用后,达到报废条件的,由各使用单位填写耗材报废清单,报实训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集中存放管理、定期报废清理。

第九章  耗材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提交的当学期实验实训经费预算,设立实训实验耗材专项经费(或从各教学单位的经费中划拨),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由实训管理中心协调监管。学期末,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经费如有结余,可以拨回各教学单位或结转到下一学期的实验实训经费。

第三十四条  耗材费用全部由实验实训专项经费支付,并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接受审计。

第三十五条  科研、对外专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考证培训等具有收益性的实验实训室耗材费用,原则上应由其本身的创收支付或由使用单位的其他专项经费支付。

第三十六条  耗材采购报销应在其采购结束,并办理完验收与入库手续后进行,相应的报销审批程序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耗材经费使用情况,由审计处实训管理中心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审核、审计。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