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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实验实训室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合理配置建设经费,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实验实训室是指由各系申请立项,为各专业开展实验实训配套建设的实践操作类、虚拟仿真类教学场所。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是指以实验实训室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完善为主要内容的阶段性任务。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二)实验实训室项目及相应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改造及功能开发;

(四)各类实验实训教学软件及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平台的购置;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条  统筹规划原则。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办学规模、人才培养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入,规范管理,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四条  教学优先原则。实验实训室建设要优先满足实验实训教学尤其是新建专业实验实训教学的需要。

第五条 资源共享原则。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在满足实验实训教学的同时,兼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避免重复建设。优先考虑资源共享度高、受益面广、投资效益高的综合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第六条  突出重点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提升实验实训室的层次。重点建设跨学科、跨系,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层次教学与科研实验实训项目。

第七条  可行性原则。建设项目应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具有相应的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稳定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训管理中心。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对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包括需求调研、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环节。

(一)需求调研是本专业全体成员在全面分析本专业现有实训条件的基础上,对拟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提请各教学单位主任、副主任等共同调研不少于3家职业院校同类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形成《实验实训室建设需求调研报告》,一般应在每年1-3月份完成。

(二)项目申报是各教学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场地、建设资金、建设周期和有关功能需求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论证报告》,一般应在每年4-5月份完成。

(三)项目评审是实训管理中心对项目论证报告的硬件建设、主要功能、资金安排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个别项目还应通过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没有异议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通过评审的进入拟建设项目库。项目评审一般应在当年9月完成,以便安排次年预算。

(四)项目立项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申报单位和实训管理中心对已经纳入拟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分别提交院领导、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研究、审议,通过审议的完成项目立项,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财务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制定采购方案。项目立项一般应在当年11月完成,以便安排次年建设资金。

(五)项目建设是实训管理中心会同各教学单位分别确定建设项目负责人,共同跟进建设任务下达、场地条件建设、物资设备招标、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环节的协同管理,共同形成《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实施记录》;

(六)项目验收是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产入库情况、绩效预测和设施设备的性能、参数等方面的协同管理,共同形成《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验收报告》,转实训管理中心建档留存。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是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申报主体,其单位负责人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负责人对实施过程的技术细节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院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其他经学院集体研究的特殊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国家级、省市级以上实训基地等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制定阶段性年度建设方案,项目负责人负责推进实施。阶段性建设方案(包括设备需求计划)应符合实验实训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每期建设功能应相对完整,有明确的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

(一)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0日内依照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完成合同洽谈、审查和签订手续,交法律顾问审查后形成正式文稿。签署的合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管理,实训管理中心留存扫描件。

(二)审查合同时,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合同内容总体审核把关;项目申报部门负责审核采购数量、质量、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

(三)合同其他相关事项按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履行

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进项目施工管理与合同的履行,各教学单位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与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五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审批并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计财处按项目建立专户,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并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报销一般应由各教学单位报账员负责,特殊情况由实训管理中心会同各教学单位协调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审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过试运行,确认已经达到立项建设目标,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总务处组织财务处、实训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形成《莱芜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验收单》;验收时,如发现数量、质量、型号、规格或工程质量与要求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查明原因,项目负责人协调供货商办理退换货或施工补救等手续。手续完毕后,重新验收。

(二)项目验收合格后,实训管理中心及项目申请部门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确保建设项目档案及相关售后服务等资料的完整,并报总务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登记

信息化软件、信息化教学资源,由图书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资产登记,同时转交总务处纳入资产管理,转交实训管理中心做好备案管理。

实验实训硬件设施设备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资产登记,同时转交总务处纳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效果评估

项目运行使用一年后,各教学单位依据实验实训室建设目的、目标进行全面对照分析,写出效果评估报告,并将效果评估报告递交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