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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07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保障实习安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标准,由学院统一安排或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生实习工作在学院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做出整体安排部署,各系具体组织实施,实训管理中心做好协调、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做好配合。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各系的学生实习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实习的副主任、学生科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接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单位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章  实习的组织要求

第六条  学生岗位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第八周(五年制学生第九学期第八周)开始,次年5月20日前结束,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第五学期开学(五年制第九学期),学生必须全部到校,前七周由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理论授课或校内实践。

个别专业在实习形式和实习时间上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其他专业确有必要进行时间调整的,须经学院研究同意。

各系可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与实习单位合作开展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认识实习、岗位实习以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

第七条  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可向所在系申请调整岗位实习时间,所在系同意后可安排在第二学年(五年制第四学年)寒暑假和专升本考试结束后进行,累计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不得出现“假实习”、“不实习”。

毕业年级参军入伍学生的岗位实习按照《关于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补充意见》(莱职院政发201720号)执行。非毕业年级学生参军入伍需保留学籍,岗位实习原则上应随复学以后的行政班级完成。高职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执行,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八条 岗位实习期间,若仍有部分课程没有结业的,由各系另行安排时间(如双休、假期等),通过集中辅导、送教上门、学生自学、线上学习和指导等形式完成,并做好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第九条 对于因岗位特殊无法安排岗位实习的专业,各系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虚拟工厂、虚拟工艺、虚拟实验等手段,完成相关实习任务。

第十条  实习的内容要求: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订单班或其他定向培养的学生应根据订单培养协议,按时按要求参加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无正当理由,未书面申请,未经学院批准,私自联系实习单位,且实习岗位严重不符合本专业实习要求的,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实习开始前,各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工作方案,统一安排实习的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工作方案。实习工作方案要明确实习时间、组织机构、实习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各系要提前向学院提交实习工作方案以及其他备案材料,经职能部门审核和学院实习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统一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因专业特点不能统一安排实习的,由各系提请学院审议通过后报实训管理中心备案,并以知情同意书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实习效果,岗位实习期间一般不允许学生更换实习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实习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并及时变更有关实习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各系要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做为实习指导教师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为便于与学生沟通联系,优先选择具有班主任经历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系、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交流,保障实习学生获得实习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权利,不得开展通过中介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实习,避免出现《规定》中其他“禁止”和“不得”的情况。若有类似情况,学院、各系、实习单位应立即协商处理,确有不当的应改变实习计划、重新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九条  市外、省外、国(境)外实习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提前审批、报备。

第五章  实习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系、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校企合作,积极与有关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对接,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实习岗位,原则上每个学年每个专业应落实毕业生总数1.5-3倍的实习岗位供学生选择。

每年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组织“实习就业双选供需洽谈会或推介会”,寻找合作企业,联系实习单位或就业单位,各系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实训管理中心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统一安排实习的,各系、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要求做好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第六章  实习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系、实训管理中心要加强实习安全管理,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根据专业和实习岗位性质组织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前培训要包含实习安全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院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按照规定从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实习单位自愿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的可以在实习单位合作协议或学生实习协议中单独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各系要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过程安全监管,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严格按照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岗位工作,要及时掌握实习学生心理状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实习学生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按照相关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若受到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系、学院上报,情况特别紧急的可直接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不得出现“不报、迟报、瞒报”。

(二)各系、实训管理中心要与实习单位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三)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处理。相关安全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职责

(一)引导各系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积极争取实习岗位。

(二)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引导各系将行业企业新工艺、新方法、新手段融入专业课程,科学优化实践教学比例。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合作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一)加强与企业的广泛联系,每年组织一次“实习就业双选供需洽谈会或推介会”,寻找合作单位,联系实习、就业岗位。

(二)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训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生实习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汇总、审核各系的实习计划、实施方案。

(三)负责汇总、预审实习单位的有关资质和协议。

(四)不定期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和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系职责

(一)负责联系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组织编制岗位实习教学大纲,部署毕业设计(论文),安排学生实习,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实习管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岗位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三)负责选派事业心、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担任。对于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实习的(同一单位实习学生超过20人),实习学生20-40人可以安排1名指导教师;对于分散开展实习的(包含自主实习和20人以下统一安排在同一单位实习的),每30人安排1名指导教师;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审批。

(四)负责选聘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一单位实习学生在5-30人的可以选聘1名指导教师;30-60人的可以选聘2名指导教师;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审批。选聘的校外指导教师必须报请院长审批,一经聘用,按学院兼职教师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负责和学生保持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实习学生的考核以及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方式,考核成绩一式两份,一份交实训管理中心,一份各系留存。

(七)负责组织学生按时填报学院和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实习单位、实习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实习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为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指导和监管。

(三)按照《规定》保障实习学生获得休息、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四)岗位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学生实习情况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实习是学院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必须按要求按时参加实习,对于岗位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不能获得相应成绩,即不具备毕业资格。

(二)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学院声誉及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在实习单位要认真参加工作锻炼,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理。

(三)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各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实习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岗位实习期间要撰写实习周记,并在教师指导下,结合实习岗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岗位实习报告。

(六)学生实习期间,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学院、指导教师及家长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各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本系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作为校内指导教师;二是由实习单位指定的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学生岗位实习的指导者,又是工作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工作,形成合格的实习报告。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一)要熟悉本专业岗位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按要求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期间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

(二)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每2年有一个学期参加实习指导,对于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周在学生实习企业工作不少于2天,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审批;对于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要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指导学生实习。

(三)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学院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对于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报各系和学院协商解决。

(四)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调查报告、毕业设计等。

(五)实习结束2周内,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价,撰写实习指导总结,并将成绩单和总结报送所在系审核、存档。

(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一)校外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30人,从事大型或特大型工程一般不超过20人。

(二)校外指导教师要随时指导学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做好指导记录。

(三)校外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和毕业设计(论文),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

(四)在实习结束时,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八章  实习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考核评价

(一)学生实习考核由各系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共同考核制度。实习结束前,学生都要填写实习考核鉴定表,并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签署鉴定意见。

(二)岗位实习作为单独一门成绩计算。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70分,其中职业道德与工作态度40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技能水平与创新分别15分;二是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30分,其中“遵守实习规章制度、实习纪律情况”“实习周记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各占10分。

(三)实习考核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总成绩60分以下(不包含60分)为不合格;总成绩60分以上(包含60分),70分以下(不包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上(包含70分),80分以下(不包含80分)为良好;80分以上(包含80分)为优秀。

(四)学生在同一实习单位不同岗位或不同实习单位实习的按照实习时间比例换算最终分数。

学生岗位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不合格不予毕业,需延长或重新实习并重新考核。实习结束后仍未签订实习协议的视为未进行实习,实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对于认识实习和其他课内实践,由学院实习指导教师根据相应课程过程性考核标准评分并计入课程成绩。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

(一)校内指导教师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各系对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指导天数(次数)、指导效果、对学生调查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的批阅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实习周记检查情况、实习指导总结等;二是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两部分各占50%。对于学院组织的两个系以上的学生到同一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指导教师的评价由实训管理中心组织。

(二)校外指导教师的评价由各系负责,主要从工作态度、指导天数(次数)、指导效果、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的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各系的评价

学院将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训管理中心及各系组织岗位实习的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九章  实习经费与指导教师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习经费指各系统一组织的学生实习的往返包车交通费、学院指导教师检查指导交通费、指导教师生活补助等,由各系根据实习计划提出申请,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校内有课的,外出指导须经系里批准并履行请假调课手续,各系要对指导教师的实际指导天数进行认真核实和统计。

第三十九条  教师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列入教学计划,按学院正常教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周在实习点工作不少于2天,连续三周不到实习点指导学生实习的,取消带队教师资格,不计算教学工作量,不发生活补助。实训管理中心和各系不定期到教师带队企业进行巡查。

第四十条 学院指导教师带队赴实习单位往返交通费由各系报销,经考核合格的,往返当日生活补助按照差旅报销标准计发。其他住企时间按照驻地(莱芜区)以内每天20元计发,省内驻地以外每天60元计发,省外每天100元计发,实习单位免费提供伙食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补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指导教师带队实习的工作量按每天3个标准课时计算,以实际指导天数为准。对于分散实习的,每指导1名学生按3个标准课时计算。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集中带队实习住企累计两个月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在任职内聘任职称时按班主任标准加分。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按照实际不在校住宿的天数退还学生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  每届学生岗位实习结束,各系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分别交教务处、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并加快建设实习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布学院和各系实习联系电话,畅通实习咨询、求助、投诉渠道。各系和实训管理中心要健全实习管理档案,加强实习指导,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六条  非全日制在校生的实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莱职政发〔2009〕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